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傑
(現另案於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林登財
52之1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鑑定肇事責任),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