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現金新台幣5,320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