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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