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調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建物之房屋稅核課資
料或現市值金額為何之資料(如經公家機關或鑑定公司之鑑價)
到院,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計算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