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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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