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
月者,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新台幣參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