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盛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對被告出售貨
品合計價金為新台幣141450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爰
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及提出證物不爭執,但懇允與原告協
商解決之道。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
貨單及發票各5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爭執,
而核其所辯亦未經原告同意,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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