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8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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