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8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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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148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韋夫
被 告 王貴姬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北簡字第1483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106年12月29日上午10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約定書在卷
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二、原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兆豐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2月26日簽立貸款契約
,向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借
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又
玉山銀行向原告投保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於被告逾期繳款
,即可向原告申請理賠,依規定原告理賠玉山銀行124,057
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償權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貸款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查詢、消
費者貸款信用保險批單、出險通知單、賠款計算書、債權讓
與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張閔翔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