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星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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