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起訴書誤為: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見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日死亡,此有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一份附卷。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影本)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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