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六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玖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