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三○○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九○元(原收三四○元,已退一五○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一三元合計一三三○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