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通知受債權讓與之事
宜,然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回
執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相對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顯亦無法送達,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