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張結籐 上列當事間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含他項權利部」,及上開地號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暨本件被告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中有亡故者,再提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請原告併查詢有無抛棄繼承?)。
二、聲請被繼承人 謝進財 之遺產管理人,是否另行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為宜?(109年司繼字第58號抛棄繼承事件)。
三、請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原告起訴狀第5頁,需員林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誤載否?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