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趙美惠 被告 陳家鈞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 劉晉瑋
葉治能 洪竫誠 徐小凡 徐政宇 劉峻宇 朱星豪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詹尚晃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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