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陳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捌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逸銘前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機書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6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9,588,608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0.8%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87%之年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影本各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