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6)大法民初字第363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妻甲○○(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大陸湖南省邵陽市人)因感情破裂,經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2006年大法民初字第363號)一案,從判決之日起15日後即2006年08月20日已經生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此事實,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檢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狀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6)大法民初字第363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2006年(即民國95年)08月20日起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5)中核字第077278號及第077285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法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兩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婚後共同行政管理生活的時間不長,且雙方已分居一年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等原因,而判准兩造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