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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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竊盜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1詐欺罪,所處拘役,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妨害風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已非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全部均不得易科罰金,因之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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