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如附表編號1、3、4該三罪,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所示各罪(即附表編號1、2、3、4等四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罰金部分應併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罪)及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恐嚇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罪(即附表編號1、3、4該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