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75號聲請人 劉秀琴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劉徐冉妹 (下稱相對人)關係人 江敏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於聲請狀內補提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女 劉松茂劉秀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 劉金波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所提出之親屬系統表上關於「江敏傑為劉秀妹之子女、 江敏卿 為劉松茂之子女」是否為誤植,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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