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 張藝鐙 被上訴人 林黛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109年度竹北小字第321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麗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