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王彥仁 被告 何振瑋 法定代理人 何義順
康美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8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