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3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愛尼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相對人愛尼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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