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聲請人 劉得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展源 、 吳聲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聲請人 劉得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展源 、 吳聲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