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羽翔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芬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6月30日│20,423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秦必│孝分行││││├──┼─────────┼─────────┼───────┼──────┼─────┤│2│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101年5月31日│13,755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秦必│孝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