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5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簡均安 債務人簡 楊弘 債務人 王影莉
一、債務人王影莉、簡均安、 簡楊弘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簡均安、簡楊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均安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東南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邀同債務人簡楊弘、王影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42,5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均安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3,25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楊弘、王影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55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影莉、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298,39│均安、簡楊│7月01日起│1月20日止│一五│││4元│弘├──────┼──────┼───────┤││││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1日起││一五│├──┼───┼─────┼──────┼──────┼───────┤│002│新臺幣│簡均安、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114,86│楊弘│7月01日起│1月20日止│一五│││0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1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影莉、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8,39│均安、簡楊│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均安、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4,86│楊弘│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