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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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溪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溪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溪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102年1月18日、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1年7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溪圳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6號、港簡字第101號)、10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7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簡字第93
2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101年度訴字第838號、102年度訴字第9號),現正執行中,因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6月26日經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