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抗告人 張泉鳳
張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合法送達本件抗告人委任之代理人 莊榮兆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8頁),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6年2月2日即已屆滿,本件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3日始行具狀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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