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96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周家凱
葉育君 林渭川 陳玢文 陳惠娟 辜惠芳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成軒
莊百億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
陳貞吟 律師被上訴人 謝牧鄉
黃鼎為 (即 黃明輝 【原名 黃運祥 】之承受訴訟人) 顏坤木 黃智惠 (原名 黃子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欣偉傑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得君 訴訟代理人 葉至上 律師
符玉章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文施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姓名「 黃智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智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