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抗告人 張泉鳳
張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