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家訴字第27號給付生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