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敏豪 被告 李水木 訴訟代理人 謝啟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