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蘭因誣告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誣告等罪,前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雖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然執行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詳細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提起不必要之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