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梁玉芬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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