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瑾瑜 被告夆碩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被告 吳菁菁
計天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97,0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共41,4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8,442元(計算式:5,997,006元+41,436元=6,038,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年息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11,199,400元2.220%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4,797,606元2.220%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5,997,006元附表二: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日數年利率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利息1,199,400元113年4月23日113年8月6日1062.220%7,733元2利息4,797,606元113年4月23日113年8月6日1062.220%30,931元3違約金1,199,400元113年5月23日113年8月6日760.222%554元4違約金4,797,606元113年5月23日113年8月6日760.222%2,218元合計41,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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