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秀嬌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國芬
徐國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45萬元(計算式: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745萬元+100萬元=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編號性質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土地地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徐國芬68/20000徐國芳68/200002建物建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號9樓(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396建號,權利範圍72/10000)編號1土地徐國芬1/2徐國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