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國陽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2、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甲○○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甲○○部分所載(其餘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甲○○犯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一般洗錢罪犯嫌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1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被害人、詐騙方式、詐得金額均相同,顯為同一案件),有判決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三編號2)、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自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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