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6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國栓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國栓(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3、4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5年12月19日」、「105年11月29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與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以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憑,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行為時均在判決確定日期之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執行刑總和之限制,但本件所犯數罪除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害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未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惟原審未衡量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因素,就抗告人所犯數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有欠妥適。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尤需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裁量,另因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量刑時應同時衡酌上開目地妥適決之,懇請鈞長明察,撤銷原審不當之裁定,另為受刑人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本院按修正前最長不得逾2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得易科罰金)、8月、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相關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所示4罪之罪名包括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可見附表所示4罪並非全屬犯罪類型相同之犯罪,而附表所示4罪之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8月,各罪合併刑期則為有期徒刑2年1月(25個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21個月),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減去有期徒刑4月,刑期扣減比例達16%,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顯已酌情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並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不合。是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