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國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國斌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判決(如附件編號2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罪質相同,施用毒品具有成癮、反覆為之等特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