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學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學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阮學城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7年度訴字第39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22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8年度易字第42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2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併科罰金新臺幣6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憑。又上揭2罪所處罰金刑部分,並非本件聲請範圍,有聲請書、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參,惟仍應與本件所定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應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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