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政鴻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政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政鴻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3月確定,違反森林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倪政鴻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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