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七六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中警分刑字
第一八九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甲○○意圖得利,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晚間六時許及同年三月
一日下午二時許,各在桃園縣桃園市○○○市○○路某賓館,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男子姦,每次代價為新台幣三千元。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自白。
(二)經警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號六樓蓮園旅館五一○室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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