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潘冠志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5,1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以寄存
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
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