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政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政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分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55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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