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宏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宏明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緩刑2年確定,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66號撤銷緩刑在案。於98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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