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上訴人勁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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