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另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前經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復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再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國席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①案);
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埔簡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⑥案),上開第②至⑥案件,繼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等案件,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81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後,復因假釋後更定刑期,再經該署於10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106年5月4日假釋接拘役90日中),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701771號函及自網路下載列印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