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源(原名林昶耆、林俊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36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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