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大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 高秀輝
高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車輛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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